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 回首頁網站導覽意見信箱 Engilsh
守護您的健康
::: 首頁 > 長期照顧中心 > 長期照護 >長期照顧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

「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自115年9月14日開始受理申請點閱數:73

「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公告如下:

一、依據115年9月10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241號函辦理

二、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115年9月14日起至115年12月16日止。

三、補助條件:補助對象為115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可提出申請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應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並符合該機構設立許可之收住對象及床位使用規定。前開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1.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3.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

(三)長照需要等級及資格認定:

1.長照需要等級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完成評估,並以系統判定產出之長照需要等級為準。

2.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最新一筆有效評估結果為準;如評估結果已逾複評期限,應先完成複評。

3.採出院準備服務評估結果作為認定依據者,應於該評估結果有效時限內(四個月內)辦理申請及後續評估作業。

4.已核定本方案補助在案者,得免重新辦理本方案資格認定,並依原核定結果賡續辦理。

四、入住期間及補助月數認列:

補助金額如下表: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

項目
資格
資格認定條件
補助月數認列方式
補助金額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中、重度失能
以下擇一:


1.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情形按月認列

2.當月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1/2以上者,認列1個月


15,000元/每月
既有住民
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達4級者,得依本類別規定辦理
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達4級者,得依本類別規定辦理
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未達4級者,得依本類別規定辦理
5,000元/每月
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具身心障礙證明達中度以上者
以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月份為準;當月核定滿1個月者,核給當月加碼補助5,000元;當月未滿1個月者,以入住日數達當
5,000元/每月


五、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六、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金額以補助計算期間內使用機構者實際支付之住宿費用自付額為上限。

七、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補助月份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方案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4、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二、    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公告辦理之同性質住宿式補助者。

(二)申請人經核定領取本方案補助之月份,不得再申請前點各項所列補助。

(三)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不適用該辦法之補助,爰領取本補助之月份不得使用前開辦法之服務。

(四)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以入住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住宿式機構為限。

(五)補助對象為機構住民,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因本方案之實施,而調降115年前已公告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金額;未訂有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本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金額為補助基準。

(七)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如屬依法緊急安置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代墊住宿費用之情形,得由地方政府依個案實際負擔情形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申請;其補助款核發及抵充方式,由地方政府本於不重複補助及減輕家屬負擔原則認定之。

(八)受理機關得就申請案件之入住事實及入住型態進行查核;經查有刻意以出入機構等方式規避規定、致形式符合補助要件而不符本方案支持長期入住負擔之目的者,得不予補助;已核發者,應予追繳。


八、申請、補件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1.採申請制,地方政府應輔導轄內住宿式服務機構,於住民入住時主動宣導補助申請資訊,以利符合資格之住民或家屬即時提出申請,維護補助權益。

2.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及審查核發方式:

1.申請人於補助年度內得隨時提出申請。

2.本方案由地方政府分2次辦理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

(1)第1次檢核:於補助年度7月辦理,檢核補助年度1月至6月之補助資格及補助月數,並核發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欲納入第1次檢核作業,應於補助年度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2)第2次檢核:於補助年度次年辦理,檢核補助年度7月至12月之補助資格及補助月數,並核發補助金額;申請受理期限至當年度12月16日止。地方政府得自補助年度次年1月1日起,依案件受理情形逐案辦理審查及核算作業。

(3)申請人於補助年度內已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於第2次檢核時,應就同一補助年度下半年之入住情形續予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申請人無須重複申請。

(4)申請人於補助年度下半年始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應就其補助年度內符合規定之入住情形一併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

(5)未及於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

(6)前一年度12月仍核有補助資格,且當年度持續入住原住宿式服務機構,如仍具相同資格,得免重新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依既有申請及核定資料接續辦理補助資格及補助月份之審認。

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1)領取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更換住宿式服務機構時。

(2)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更換戶籍所在地時。

(3)補助資格於「中、重度失能」、「既有住民」及「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三類資格間發生轉換時。

4.檢附文件:

(1)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申請書所載審核所需文件;惟受理機關已掌握或得查調之核定資料,得逕依該資料審認,免由申請人重複檢附。實際入住期間、收費金額及繳費情形,得由地方政府於核撥前向住宿式服務機構查調,或由機構依地方政府指定格式定期造冊提供;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機構補充相關佐證資料。

(2)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除申請書外,應檢附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受理機關得逕依已掌握之核定資料審認,免由申請人重複檢附。

5.補件程序:

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如有疑義或文件不齊,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一併載明受理方式、期限及相關窗口資訊;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次日起2週內,依受理機關指定之書面或電子方式完成補件。受理機關已掌握或得查調之相關資料,得逕依該資料審認,免由申請人重複檢附。逾期未補正者,審查結果為未通過。

九.申復:

(一)申請人如不服審查結果(包含未通過,或核定補助項目、補助月數、補助金額與申請內容不符),自受理機關通知送達(或完成通知)次日起30日內,應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受理機關指定之方式,向原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復,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受理申復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件1:住宿式補助核定本

附件2: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費申請書

附件3:行政院補助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申請書

更新日期:2026/9/22 上午 11:56:52
 
回前頁 回首頁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