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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防中心簡介

三四級毒品講習課程規定及注意事項點閱數:10

三四級毒品講習課程規定及注意事項-圖片檔
三四級毒品講習課程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並維持講習秩序,提升講習品 質及成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 辦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應受講習人講習當日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當日講習時數不予計算,視為未完成講習, 須重 新參加6小時講習:

 (一)報到時間及上課時間:請依處分書(或書函)所安排之時間,每堂課應攜帶國民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前往講習場所報到,遲到逾10分鐘者,不予受理報 到。 

(二)講習地點:請依處分書(或書函)所安排之地點。 

(三)禁止在本局及講習場所吸菸、隨地丟菸蒂及吐檳榔汁(渣),請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四)參與講習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違法行為,切勿飲酒用藥或攜帶任何寵物、食物、違 禁品,經發現將要求退席,視同該次缺席。

 (五)參與講習期間切勿聊天、睡覺且手機需轉為震動或靜音,若勸導多次不配合,為 不影響他人上課,經講師判定需離席者,視同該次缺席。 

(六)請務必留下可聯絡之電話,以方便講習後有問題時聯絡。

 (七)嚴禁代為上課,經發現將要求退席,視同該次缺席,並須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八)警方採不定時巡邏,切勿在講習期間使用毒品等不法行為。 

(九)因講習地點於公務機關或社區活動中心,為顧及公務文件機密及個人隱私等,應 受講習人請依規定於可活動區域內活動,勿逕自進入禁止進入區域,如本局各樓 層之辦公室、會議室及倉庫等,違者將視同缺課方式處置。

 (十)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受講習人如因病、 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 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單後於講習前一週,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向本局申請延期講習。 

(十一) 工作或戶籍設於本縣以外之應受講習人,可向本局申請至外縣市代訓,惟應填 妥延期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至本局申請。 

(十二) 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九條及「警察機關查處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應注意事項」第七條規定,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講習者, 警察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怠金。

 (十三) 講習當日如遇颱風、其他天然災害或疫情需求及特殊情況時,依據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公告或其他相關單位通知,取消當次上課,講習 日期將另行通知。



 毒品危害講習延期參加申請書

                       

 因 

□病假(檢附就醫證明)

 □服刑(檢附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受保安處分(檢附處分書) 

□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檢附召集令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正當理由): 

無法如期參加 年 月 日講習課程,申請延期至下期再 參加講習,檢附講習通知單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此 致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 

申 請 人 :

身分證字號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代理申請人: 

代理申請人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承辦單位:連江縣衛生局

 電 話:0836-23122 毒品危害講習承辦人 (週一至週五08:00-17:30) 傳 真:0836-23522 地 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6-1號 


更新日期:2024/9/4 上午 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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